业余无线电中继站规程(推荐标准)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业余无线电中继站应用水平,维护空中秩序,保证通讯及时、稳定、可靠,根据《SYFC实验标准·无线电通讯规程》(LB12-21)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无线电爱好者及由无线电爱好者组成的群众团体设立的业余无线电中继站,同时适用于设置、管理、使用前述中继站的单位和个人。本规程属于推荐标准,建议上述团体、单位和人员遵守或参照执行。自愿遵守本规程的团体、单位和人员,应公开声明,并遵守本规程的部分或全部规定。政府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政府规定执行;政府没有规定而本规程有规定的事项,依据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的功能是对收到的信号进行处理,在不失去有用信息的情况下再次辐射;它的作用是扩大业余电台网络的可靠空间范围,改善通讯质量,降低对用户设备的要求,或者沟通数个频道。
第四条 设置和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站,必须遵守政府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第五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专为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而设立,不得涉及非业余业务。但遇有关系人命安全、重大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则除外。
第六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的管辖,依据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组织所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设置
第七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分为个体站和公共站两类。个体站用于特定业余电台与其它业余电台的联络。公共站可用于任意业余电台之间的联络。
第八条 个体站仅限于扩展特定业余电台在离开个体站不远的地方移动操作时的通讯距离,且应当符合以下特征: 1、为双向中继站,且仅占用两个频道; 2、其中一个频道的辐射功率不超过500mW; 3、未和任何其它中继站链路。
第九条 设置公共站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1、拟设公共站能覆盖的区域内,至少有5个业余电台; 2、拟设台地区迫切需要新设公共站; 3、拟设台组织或个人具备对中继站进行日常管理的条件; 4、符合政府规定的设台条件。
第十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的性能须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其安装、维护应有利于持久、稳定的工作。建议公共站连续工作,并装设自动录音装置。
第十一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应设置于易于管理和维护的地方,保证在必要时能于6小时之内关闭。
第十二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不得使用亚音静噪、音频选呼等任何方法限制呼入。建议业余无线电中继站使用自动报标装置。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业余无线电中继站管理以无线电纠察为主。
第十四条 特定业余电台在使用个体站的同时有纠察义务,义务范围是防止违反有关规定的操作通过个体站扩大影响。业余无线电组织设立个体站,应安排专人在个体站繁忙的时段纠察值班。
第十五条 特定业余电台发现非特定业余电台经过个体站相互通讯,必须监听。
第十六条 公共站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或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对于装设有自动录音装置的公共站,管理人员至少每7天检查一次录音。管理人员发现录音中有违反有关规定操作的证据,必须及时报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对于情节恶劣且证据清晰者,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报告政府无线电管理部门。未经录音中的当事人许可,任何人员不得扩散中继站录音中不能作为违反有关规定操作的证据的部分。公共站的录音应保存半年以上;其中违反有关规定操作的证据应长期保存。对于未装设录音装置的公共站,其管理者必须在繁忙时段守听,并记录违反有关规定操作的行为。
第十七条 无线电爱好者民主的组成纠察机构,加强对公共站的纠察力度,保证繁忙时段有纠察员值班。纠察员发现违反有关规定的操作时,应以纠察机构名义出面制止。对于无理取闹、恶意骚扰的,应做好监测和记录,并转为保持静默。
第十八条 公共站的使用者,有义务提醒其他使用者注意纪律和遵守有关规定,但是不得纠察。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九条 只允许下述台站在规定条件按照本规程要求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站。1、依法设立的业余电台,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余无线电台操作证书》的人员操作; 2、依法设立的业余电台,由经许可在中国境内操作的外国人操作; 3、正常活动的集体业余电台; 4、呼救或发送关系人命安全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信息的电台。5、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其它电台。
第二十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站,只能在必要时以最短时间发射。
第二十一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站之前,必须仔细守听,确保发射不至于干扰正在进行的合法通讯。禁止在其他用户尚未结束发射时强行插话,禁止干扰正常通讯。禁止在业余无线电中继站的上下行频率调机、盲发或发送与业余通讯无关的信号。
第二十二条 使用公共站的业余电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呼叫时和通讯结束时完整播报自己的呼号,并各用标准字母解释法解释至少一次; 2、通讯中必须每不超过三分钟播报一次呼号或呼号的后缀部分;建议业余电台在每次超过30秒的发射之后播报一次本台呼号或其后缀; 3、文明操作、礼貌用语,不得闲聊,不得说粗话、脏话,不准吹气;与中国电台联络时,建议使用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4、一个业余电台发射完毕后,下一个业余电台应当等待至少3秒再开始发射;一组业余电台占用公共站超过5分钟后,应每隔至多3分钟静默10秒; 5、试验启动之后,应报本台呼号至少一次。除非为了测试公共站性能,不得反复多次试验启动; 6、能够直接联络的电台,应在沟通以后另择频点通讯。
第二十三条 使用公共站通讯,应互让互谅。确有分歧时有限的遵守下述优先权原则: 1、日常通讯,后用让先用,本地台让外来台,固定台让移动台,强信号台让弱信号台;正在通讯的电台,应允许其它电台短期插入; 2、个人通讯让业余无线电公事通讯; 3、设立早的业余电台让新设立的业余电台; 4、遇有违反有关规定操作的事件,其它台让纠察台; 5、应急通讯,属台让主控台,主控台让事源台;与应急处理无关的电台,无条件静默。
第二十四条 操作公共站主机的人员,须经设置单位或个人认可。操作公共站主机,应当按照该中继机的使用说明和运行规程,有条不紊的进行。中继机在应该正常工作时因故处于禁止转发状态的,应当留人守听。公共站管理者每三月至少保养中继机一次,保证中继机处于良好状态。保养时间应提前通过公共站通报。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个体站的业余电台,必须遵守如下规定。1、呼叫时和结束联络时播报本台呼号,并各用标准字母解释法解释至少一次; 2、通讯内容简明扼要,用语严肃正规;使用汉语通讯时,建议使用汉语普通话。使用其它语言通讯,应当每隔至多3分钟用当地业余电台习惯的方法播报一次呼号; 3、一组通讯中,至少每三分钟静默5秒。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业余无线电中继站,必须注意保守专有秘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业余无线电中继站设置单位或个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其它中继站与之链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转播业余无线电中继站的通讯。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无线电爱好者民主的组成纠察机构,了解业余无线电中继站使用情况,纠正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组织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证据确凿的,由纠察机构出面给予劝告;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孤立、禁用的处罚。组织或个人违反政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证据确凿,且拒不接受纠察机构处罚的,报请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的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过往业余无线电中继站的信息而产生的责任,由发信者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设于中小城市以及远离市区的业余无线电中继站,执行本规程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变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所称有关规定,指本规程的条款和政府、经政府授权的组织所颁布的,对中继通讯具有约束力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社会事业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02年5月16日实行的《中继站管理推荐规定(试行)》(LB17-21)同时作废。